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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号底层沿街店铺,张家港市(公园路)杨舍镇公园新村9145在公园新村9幢底楼楼面南北之间的中方位,建筑面积为104.24㎡,用途为商业服务,结构为混合结构。

2、招租,租赁期自20200000日起至20200000日止。

3、至20201231日止的租金39,960/年,即3,330/月、约1.05/·

4、出租方开具张家港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承租方

56个月租金为一期,每期租金均需提前30天支付,即2019120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20200101日起至20200630日止的租金19,980;以此类推。

6、承租该房屋期间的不计息履约保证金10,000元。

7、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为0,000/月。

8、出租方在本合同终止前6个月内的意向租客需看该房屋时,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起的2工作日内09:0017:00时之间无条件提供便利。

9自租赁期满前180天起,承租方配合出租方在该房屋门面左右立柱上等显眼处张贴不大于50cmx60cm的招租广告,同时在门口显眼处摆放不大于80cmx80cm的流动招租广告牌,承租方接待意向租客并及时告知出租方。

10、单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清提前终止合同补偿金后,本合同即时终止。双方确定单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补偿金为出租方10,000元、承租方10,000元加出租方已开具的租金发票因合同终止而不再收取租金的已缴税金。承租方在本合同终止日起的第90天至180天内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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