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号101室东沿街店铺,在海联花苑南边的沿街高层住宅楼底层楼面东南北方位,建筑面积为4号101室121.66㎡分隔成东西两间中的东间91.27㎡,用途为店铺,建筑类型为店铺。
2、在租,租赁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3、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219,840元/年,即18,320元/月、约6.6元/天·㎡;自2021年01月0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233,160元/年,即19,430元/月、约7.0元/天·㎡;自2022年01月0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239,880元/年,即19,990元/月、约7.2元/天·㎡。
4、出租方开具上海市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承租方。
5、每3个月租金为一期,每期租金均需提前7天支付,即2019年12月23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自2020年01月01日起至2020年03月31日止的租金54,960元;以此类推。
6、承租该房屋期间的不计息履约保证金60,000元。
7、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含电费、水费的】物业管理费为0.0元/㎡.天。
8、出租方在本合同终止前6个月内的意向租客需看该房屋时,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起的2工作日内09:00~17:00时之间无条件提供便利。
9、自租赁期满前180天起,承租方配合出租方在该房屋门面左右立柱上等显眼处张贴不大于50cmx60cm的招租广告,同时在门口显眼处摆放不大于80cmx80cm的流动招租广告牌,承租方接待意向租客并及时告知出租方。
10、单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18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清提前终止合同补偿金后,本合同即时终止。双方确定单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补偿金为出租方21,000元、承租方21,000元加出租方已开具的租金发票因合同终止而不再收取租金的已缴税金。承租方在本合同终止日起的第150天至180天内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