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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上海港龙国际/苏州龙虎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张家港市华昌路148号
负责人:张念慈
电 话:0512-56728111
     
乙 方:111
住 址:11111111111111111111
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000
性 别:1
手 机:00000000000
宅 电:00000000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本合同事宜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
当事人订立本合同前确认以下3点。
1、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及补充约定、附件等的全部内容已充分理解,并知道如违约或遵守这些内容可能产生的后果。
2、合同当事人提供给合同相对方的信息及文件都是真实的。如失实,视同提供方违约,提供方愿意承担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
3、合同当事人履行约定中的任何文书或书面通知义务,除双方当面送达、签收外,还可以选择邮寄送达。选择邮寄送达的,应当按下列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交至中国邮政任一网点邮寄,送达日期以中国邮政查询记录为准。因收件人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地址变更信息导致无法送达或者查找不到收件人、收件人拒收,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的收件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华昌路148号;收件人张念慈;邮政编码215600;电话0512-56728111。
乙方的收件地址:11111111111111111111;收件人111;邮政编码000000;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
本合同书已提前7天交签约方,双方协商确认后签定。
 
注:本合同书壹本已交乙方。         乙方签收: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00月0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工作职位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录用条件和需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甲方指定的职位、地点从事工作。
第三条  在工作时间范围内,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职位描述内容时,应当继续从事并完成职位外的甲方需要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四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符合法规规定的工作环境,乙方有责任依据法律条款和事实及时书面提出不符合法规规定的部分。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五条  工时及奖惩按双方约定执行。在乙方自愿的前提下,甲方按有关法规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并给予相应报酬。
第五章  工资社保
第六条  甲方每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0,000元给乙方。本工资即为第十六条中终止合同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也为第七条缴纳社保、公积金等规费的月工资标准。
第七条  双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必须缴纳的社保等规费。
­第六章  合同解除
第八条  甲方、乙方一致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自即可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甲方提前30天通知后,本合同在第31天已解除。
2、甲方提前90天通知后,本合同在第91天已解除。
3、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且书面、录用期内提前90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清偿完债务后,本合同在试用期内第4天、录用期内第91天已解除。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注明理由的解除本合同决定书面通知乙方后,当日已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在录用时所提供的信息或文件有任何一点虚假的。
3、违反商业道德行为规范,趁同事、客户或客户雇员犯错或工作失误的机会,有威胁索贿、掩饰或默许以谋利(受贿或分利);有单独或伙同他人违约违规违法侵占雇主或任何第三方利益以谋利或造成损害等。
4、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月内超过10次、或年度内月均超过5次、或重复性违规月内超过3次的。
5、年度内累积旷工超过2天的。
6、在本合同期内不经甲方同意,给其他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的。
7、失职造成甲方间直接损失超过5,000元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提前30天将注明理由的解除本合同决定书面通知乙方后,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当日已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认定乙方不能胜任当前职位时,甲方变更其职位、工作地点。乙方在接到甲方变更通知起的5天内,不全部服从甲方变更要求,或变更后仍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职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职位工作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提前60天将注明理由的解除本合同决定书面通知乙方后,或者额外支付乙方2个月工资后,当日已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按事设岗变更本合同后,需裁减人员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达到法规最低标准,并经乙方提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达标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保或甲方未将法定社保费交给乙方由其自行缴纳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依照本合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期满时,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是下列第2款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职前的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达到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
3、甲方决定提前解散公司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乙方不需要甲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1~2款等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任何经济补偿。
1、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3、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解除本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解除本合同的。
5、甲方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六条  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五条中1~5款情形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乙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和。1个月工资是指乙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条未涉及的补偿情况,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甲方违反法律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自愿选择获得本合同第十六条经济补偿标准2倍的赔偿金后终止本合同。
第七章  移交工作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交还其管理的全部文书及电子扫描件和电子文本档案、印鉴、实物、各种数据等,书面提交根据履职对职位描述及最低承诺的补充和提示内容,并就尚未完成工作的全部情况做详细的书面叙述,履职期间做到每月不断提高完善月报中完成每一事项时间及移交说明,尽量做到交接工作15天内完成,接收人接收完成后的工作中无询问现象。结清有关帐务。
第十九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并在乙方按甲方标准办理完工作移交的前提下,为乙方办理以下3款事项。
1、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证明。
2、及时配合乙方办理其档案和社保及公积金等政府规费的转出手续。
3、按约向乙方支付如有的经济补偿。
第八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条  乙方在签订合同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期间,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甲方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与甲方相同行业的企业兼职或取得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其他利益。否则,乙方按客户名单保密合同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以下4款规则,如有违反,乙方按约定承担责任。
1、乙方应当及时微信告知关联人病休,并在上班起3天内向甲方提供医院病假证明。
2、乙方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含值班)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记迟到或早退、 15~60分钟记事假。
3、乙方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未按时出勤,视为无故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超过60分钟记旷工;提供不了或不标准的医院病假证明视为旷工;私事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视为旷工。
4、乙方在邮寄书面或口头约定履行中的文书、争议中的文书时,必须通过中国邮政的EMS特快专递。在EMS清单备注栏中注明文件的主要内容。文件寄出3~7天内到寄出邮局填写“邮件查询单”及取得邮局出具的查询答复函。否则,乙方向甲方赔偿失去法律保护的全部损失。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乙方不按甲方标准办完移交手续、擅自离职等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承担该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章  失职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按甲方规章制度、甲方与当事人的各种约定、甲方的一贯性操作习惯、上级指示等规则办事,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例如乙方在收支货款、收发货物及用品、现金、文书、电子文件等过程中,没有按甲方规定或职业通则收集和保管有关证据造成损失等。
第二十四条  乙方经手甲方货款、货物及用品、现金、文书、电子文件等过程中,出现遗失等短缺,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按事先议定价与实际损失中的高金额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经张念慈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张念慈及关联人签名的待填写内容的文书;不得在空白纸张、合同书、提货单以及其他各类文书、凭证上预盖印章。否则,乙方承担造成甲方间接、直接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复核工作中,对未发现被复核人差错而造成甲方的损失,对被复核人赔偿金额的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法违规,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按事先议定价、约定赔偿、实际损失、法定赔偿中的高金额赔偿。例如乙方如违法违规,或越权、或擅自作主、或疏忽等发生政府部门对甲方的罚款,由乙方等额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挪用甲方资金在刑事责任以下的行为,自挪用的第1天起,每挪用1天,向甲方支付挪用金额的0.1%的占有费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和其它约定之间有矛盾的,以甲方裁定为准。
第三十条  如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的责任,乙方应当书面向甲方提出要求,逾期或没有书面提出,视为乙方放弃权利。
1、在500元以内,乙方在发生月内提出;500~1,000元,乙方在发生月起的第2个月底前提出;1,000~2,000元,乙方在发生月起的第3个月底前提出;2,000~5,000元,乙方在发生月起的第4个月底前提出;5,000元以上,乙方在合同期内于发生月次年01月底前提出。
2、本合同提前或期满终止的,乙方应当在提前或期满终止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  如发生违约,守约方通过诉讼等途径向违约方主张、实现权利过程中聘请律师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解释权属甲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中,如果有任何一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方住所地即张家港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2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1、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证明。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上海港龙国际/苏州龙虎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111签字:
 
签约地:张家港市              签约日期:2022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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